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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號碼不夠使用可以提前使用次期號碼嗎?

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:「非當期之統一發票,不得開立使用,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」,當期發票不敷使用而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,依財政部80年8月3日台財稅第800274079號函釋規定,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期之統一發票,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業已用罊並無其他不法情事者,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,事先申請核准外,可免援引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移罰。


當期發票如不敷使用時,建議盡快向隸屬稅局申請『增加字軌號碼』,

或先向國稅局申請報備,才可提前使用次期發票號碼。


如有提前使用,需填寫『發票異動申請書』以利我們設定。